最近收到一个客户的咨询,其第五类商标目前在答复审查意见的阶段,但发现当初申请时有一个重要的产品没有考虑到,想要追加新的商品项目进入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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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小伙伴发现,在美国商标申请回执的第8点中有提到:如申请人发现申请信息有误可申请修改,所以误认为商标申请后是可以进行任意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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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不是任何申请信息都可以进行修改,类似新增项目这样的“大改”。就上述客户的咨询,我们给的答复是不能新增项目,可以通过提出新的申请进行优化。因为USPTO规定申请人只能修改项目的描述(从模糊到具体)或对项目进行限制等,但增加项目、扩大项目的范围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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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可被接受的修改可以说有很多,例如可以授权USPTO加入“放弃商标某非显著部分的专用权”、申请修改为副簿注册、申请修改首次使用日期、申请删除某申请项目等,不胜枚举。可修改的情况颇多,不如说说不被允许修改的情形,除了前面所说的增加项目、扩大项目的范围,对商标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实践中最典型的就是写错了商标名称)以及在未取得商标转让的情况下修改商标所有人也是不被允许的。
那么是否无论在哪个审查阶段,发现错误都可以进行修改呢?以下是可以进行修改的4个阶段。根据不同的阶段,修改所提交的申请表格不同。
1、在提交申请后,审查员进行审查之前发现信息有误,提交的是Voluntary Amendment Form表格;
2、审查员下发审查意见后发现信息有误,提交的是Response To Office Action表格;
3、在商标公告期间发现信息有误,提交的是Post-Approval/Publication/Post-Notice of Allowance (NOA) Amendment表格;
关于第三个阶段需要注意,如在商标公告期间第三人提出了异议,因案件由商标审判和
上诉委员会(TTAB)进行审理,该阶段如申请人提交修改,需向TTAB而不是USPTO提交修改申请,且除非异议人书面同意申请人的修改,否则TTAB将拒绝修改申请,即商标异议阶段申请人不得单方面提出修改商标的申请。
4、在商标注册后发现信息有误,提交的是Section 7 Request表格。
所以,商标申报远远不止填表那么简单哦,一份高质量的商标申请需要申请人自身和商标代理人的细心检查和严格把关,对申请信息校对再三,对申请项目的范围进行把控,在源头上将后期可能会出现的修改隐患加以消除(例如加入商标音译翻译、商标文字解释、放弃专用权等),才能更好的把申请流程走得更顺利,节省不必要的支出,更重要的是如何选择确实能够保护到你的商品项目。
(来源:跨境知产说)